原董判無長生罪並期芳4罰被生物事長高俊

  長生生物原董事長高俊芳四罪並罰 被判無期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李微敖

  2026年7月初至9月20日,长生經濟觀察報記者從多位知情人士處獲知,生物事长曾轟動一時的原董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股票代碼:002680.SZ,已退市,高俊下稱“長生生物”)疫苗案,芳罪曲終落幕。并罚被判

  長生生物原董事長高俊芳,无期已於2026年1月30日被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長春中院)一審判犯有生產、长生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物事长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原董挪用資金罪、高俊單位行賄罪,芳罪四罪並罰後,并罚被判決定執行無期徒刑,无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长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丈夫,長生生物原董事、副總經理張友奎,被判犯挪用資金罪,處有期徒刑6年。

  此外,包括長生生物原董事、副總經理張晶,長生生物全資控股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長春長生”)副總經理劉景曄等12人,亦被判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處以15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有長生生物原董事趙誌偉等4名員工,被判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分別處以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至2年9個月不等的刑期。

  長春中院在一審判決中確認,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狂犬病疫苗“經抽樣檢驗,抗原含量和效價均符合要求”,沒有證據證明(長春長生公司)涉案狂犬病疫苗的質量存在實質性問題”。

  長春中院亦認定,從2006年至2014年,長春長生公司向時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市場監管司司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司長等職務的王立豐行賄2090萬元,以取得其在加快藥品注冊,免於行政處罰等方麵提供的幫助。

  一審之後,高俊芳等人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結果出爐,維持原判。

  高俊芳早年任職長春生物所 上市後家族身價最高超百億元

  上市公司的公告資料顯示,高俊芳,女,1954年10月出生,早年曾任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職員、財務處處長。她的丈夫張友奎,也在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工作,曾任人事處副處長。

  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現名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是新中國“六大生物製品所”之一,主營業務為疫苗、診斷試劑等產品的研發和銷售。

  1992年,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以自有資金600萬元及甲型肝炎減毒活疫苗生產技術、分裝古巴幹擾素凍幹技術900萬元投入,共計出資1500萬元,發起成立長春長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實業),並占股50%。長春生物高技術應用研究所、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生物技術服務中心經銷部以及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的內部職工,分別持股21%、1%和28%。

  在長生實業公司裏,高俊芳先後任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

  成立之後,長生實業公司經曆了兩次內部職工股清理、兩次增資以及八次股權轉讓,於2002年4月更名為長春長生公司。此後,長春長生公司又進行了多次股權轉讓,至2010年8月,高俊芳已持股30%,其子張洺豪持股25%,分別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同時,從2001年開始,高俊芳一直擔任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

  2015年,長春長生公司通過借殼A股上市公司連雲港黃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黃海機械”),實現上市。交易完成後,高俊芳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高俊芳、張友奎和張洺豪三人合計持有上市公司約33.70%的股權。

  2016年2月,高俊芳當選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同年3月,黃海機械更名為長生生物。

  長生生物原董事長高俊芳,前排右一。圖片來源:長生生物官微

  借殼完成之後,長春長生公司也成為了上市公司長生生物的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的主要產品包括水痘疫苗、狂犬病疫苗、甲肝疫苗、流感疫苗、百白破疫苗及腦膜炎疫苗。

  其中2015年,長春長生公司批簽發狂犬病疫苗253.91萬人份。所謂“批簽發”,是指國家對疫苗類製品、血液製品等生物製品,在每批產品上市銷售前或進口時實行強製性審查、檢驗和批準的製度。同年,長生生物公司實現銷售收入7.96億元,淨利潤2.93億元。

  至2017年年底,長生生物營業收入15.53億元,淨利潤5.66億元,現金流淨額4.86億元;公司總資產45.10億元,淨資產38.57億元,公司在職員工1041人。

  在該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裏,2017年長生生物批簽發狂犬病疫苗355萬人份,位居全國第二。

  市值方麵,長生生物的市值在2018年5月11日盤中達到292億元,為曆史最高。彼時,高俊芳、張友奎、張洺豪合計持股36.66%,對應的市值約為107億元。

  變故叢生 高俊芳等18人被刑拘

  進入2018年7月,長生生物變故叢生。

  當年7月6日至7月8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稱:國家藥監局)對長春長生公司進行“飛行檢查”。

  “飛行檢查”是指,為適應藥品安全監管新形勢,保證藥品生產質量,提高監管效果,2006年當時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藥品 GMP飛行檢查暫行規定》,建立飛行檢查製度,即事先不通知被檢查企業而對其實施快速的現場檢查。

  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發布《關於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2018年第60號),指出國家藥監局組織對長春長生公司開展飛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的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行為。為此,國家藥監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長春長生公司的《藥品 GMP證書》(證書編號:JL20180024),責令其停止狂犬病疫苗的生產。

  2018年7月16日7時41分,長生生物就此發布公告,並稱國家藥監局該次飛行檢查所有涉事批次產品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全部產品已得到有效控製;同時,為保證用藥安全,公司正對有效期內所有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全部實施召回;並且根據長春長生公司近幾年對所售狂犬病疫苗不良反應的監測,未發現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不良反應。

  2018年7月19日,長生生物再發公告,稱收到《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源自2016年的一次國家藥品專項抽驗,長生生物生產的百白破疫苗,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檢驗結果【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2017年10月27日,監管部門對此立案調查,並於日前作出處罰決定:1、沒收庫存的186支百白破疫苗;2、沒收違法所得85.88萬元;3、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即258.40萬元。

  從2018年7月16日至7月20日,長生生物股價連續五天跌停。

  2018年7月24日,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為由,將高俊芳、張友奎等12人刑拘;同日,時任長生生物董事趙誌偉等4名員工,亦被刑拘,事由是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2天後,即2018年7月26日,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分局又對另外2名長生生物的員工,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為由予以刑拘。

  檢方指控高俊芳犯五宗罪  

  在高俊芳等人被刑拘十幾天後,即2018年8月10日,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分局以高俊芳等14人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趙誌偉等4人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向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下稱“長春高新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同年8月22日,長春高新檢察院將此案報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

  此後,這一案件經曆了延長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補充起訴、變更起訴等多項程序。

  長春市檢察院指控高俊芳等13人犯生產、銷售劣藥罪,同時高俊芳還被控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單位行賄罪,總共五宗罪;指控其丈夫張友奎犯職務侵占罪;指控趙誌偉等4人犯有幫助毀滅證據罪。同時,長春長生公司也作為被告單位,被控犯生產、銷售劣藥罪及單位行賄罪。

  具體而言:

  生產、銷售劣藥罪方麵,檢方指控:長春長生公司在生產狂犬病疫苗的過程中,違反疫苗生產標準,使用過期原液及因抗原含量低而進行二次濃縮後的原液配製半成品生產成品、使用多批次原液混合配製半成品生產成品,編造虛假的生產記錄;未按規定對狂犬病疫苗成品進行效價測定、熱穩定性試驗,編造虛假的質量檢定記錄;組織編造虛假的批簽發記錄、更改狂犬病疫苗的生產批號。從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該公司共生產狂犬病疫苗826批次6400餘萬支,其中大部分已經銷售、使用,“造成多人死亡和傷殘,後果特別嚴重”。

  相較於2018年案發之初,被指控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嫌疑人由12人增加到了13人;同時,高俊芳的丈夫,長生生物董事、副總經理張友奎,未再被指控這一罪名。

  在幫助毀滅證據罪方麵,檢方指控:2018年7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長春長生公司進行飛行檢查,“為掩蓋違法犯罪事實、逃避處罰”,趙誌偉等受高俊芳指派,帶領兩名網絡維護人員對長春長生公司部分科室存有生產和檢測數據的電腦及硬盤進行更換。同月12日下午,兩名網絡維護人員還在長春新區一路邊,用鐵錘將更換下來的硬盤砸碎。

  挪用資金罪,以及職務侵占罪方麵,檢方指控:2006年至2010年,高俊芳、張友奎共謀將各省代理商銷售疫苗的部分貨款不入長春長生公司賬戶,存入賬外資金賬戶並由張友奎負責管理。

  2006年5月,高俊芳挪用長春長生公司資金1100萬元,用於個人購買長春長生的股權。同年11月,高俊芳、張友奎經共謀,將張友奎主管的公司賬外資金692萬元,與高俊芳個人款項408萬元一並存入長生股權登記托管有限公司賬戶,歸還上述高俊芳挪用的1100萬元。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方麵,檢方指控:2001年至2002年間,高俊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韓某某等2人在生產經營方麵提供幫助,於2003年11月至2004年8月間先後12次共計收受韓某某等2人所送2150萬元;於2005年3月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收購股權的方式收受韓某某等2人1381.118萬元。”

  知情者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檢方此處指控的“韓某某等2人”就是韓剛君與杜偉民。他們在高俊芳一案中,均作為證人出具了證言。

  韓剛君與杜偉民早年均為長生生物的間接股東,韓剛君也曾是原江蘇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江蘇全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製人;杜偉民則是深圳康泰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300601.SZ)的實際控製人。

  單位行賄罪方麵,檢方指控,2006年至2014年,長春長生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高俊芳向時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市場監管司司長、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司長等職務的王立豐行賄2090萬元。

  2025年12月16日至19日,高俊芳等人一案,在長春中院一審公開開庭。此時,距離高俊芳被警方刑拘,已經過去了7年零5個月。

  在開庭之前,趙誌偉、張友奎等13人先後被取保候審,而高俊芳、張晶等5人則一直被羈押。

  高俊芳一審被判無期 二審維持原判

  對於趙誌偉等4人被指控的幫助毀滅證據罪,4名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在高俊芳被指控的五項罪名中,對於挪用資金罪、單位行賄罪兩項,高俊芳對被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對於職務侵占罪的指控,高俊芳、張友奎及其律師們提出,高俊芳、張友奎挪用公司資金692萬元後,已將該款項歸還公司,二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指控,高俊芳及其律師們提出,高俊芳購買他人股權的行為,屬於正常股權轉讓,且高俊芳不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犯罪故意,不能因此認定高俊芳購買股權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指控,長春中院認可,在案的證據“不能證實涉案狂犬病疫苗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狂犬病疫苗,經抽樣檢驗,抗原含量和效價均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但是其生產過程違反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雖然高俊芳等人的行為“不符合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條件”。但“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但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2026年1月30日,長春中院就此作出一審判決,高俊芳等13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中高俊芳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長生生物原董事、副總經理張晶被判有期徒刑15年,罰金500萬元;長春長生副總經理劉景曄,被判有期徒刑15年,罰金200萬元;其餘10人,被判有期徒刑9年6個月至7年不等。

  高俊芳同時還被判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處有期徒刑6年9個月;犯單位行賄罪,處有期徒刑4年。對於檢方所指控的高俊芳犯職務侵占罪一項,法院未有認定。四罪並罰之後,決定對高俊芳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丈夫、長生生物原董事、副總經理張友奎,被判犯挪用資金罪,處有期徒刑6年。對於檢方所指控的張友奎犯職務侵占罪一項,亦未被法院認定。

  長春中院同時判決,長生生物原董事趙誌偉等4名員工,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其中趙誌偉被判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其餘3人均被判有期徒刑2年9個月。

  曾被檢方列為被告單位的長春長生公司,在一審宣判前,即2024年6月3日已被注銷。

  上市公司長生生物,則早在2019年1月14日,就被深圳證券交易所以“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為由,決定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同年3月15日起,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同年10月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長生生物股票終止上市。

  在一審宣判之後,高俊芳等提出上訴。

  知情者向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2026年6月下旬,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已對此案維持原判。

  2026年9月,經濟觀察報記者亦向高俊芳的家人求詢,二審之後高俊芳及其家屬是否還會申訴,提出再審申請。其家人答複,不便告知。

  (作者 李微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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